宁乡律师宁乡市律师宁乡律师,宁乡市律师宁乡刑事辩护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程序法类】
┝ 程序法类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24-01-26 02:46:40 阅读次数: 319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法发[2009]39号
(法发[2009]39号,经2009年6月22日第146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颁布日期:20090622  实施日期:200907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确保司法标准的统一,现就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分工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下列一、二审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一)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的案件;
  (二)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
  (三)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和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决定和撤销决定的案件;
  (五)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和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裁决的案件;
  (六)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决定、无效决定和更名决定的案件;
  (七)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就第一条所列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再审审查和审理。
  
第三条 由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上述案件,立案时统一使用“知行”字编号。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法[2002]117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宁乡律师 | 版权声明 | 宁乡律师 | 友情链接 | 网站管理 | 手机后台管理 
 
Copyright© 2011-2012 长沙宁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95号明景公寓2栋403室
电话:0731-82295684 传真:0731-82295184 手机:13397490478 E-mail:gjj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关键词:宁乡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