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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提前给儿女 却落得无人赡养
发表日期: 2024-01-06 23:14:14 阅读次数: 123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案例1

  签家庭协议赠房赡养 老太后悔被诉

  家住西城区的汤老太今年85岁,却被儿女告上法庭。老两口名下有3套房屋,五年前汤老太的老伴还健在,他们及其3个子女共5位家庭成员坐到一起,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其中约定“父母名下共有3套房屋,其中位于新街口的一套楼房给大儿子,位于牛街的一套房屋给二闺女,位于西直门的一套房屋给小儿子。但兄妹三人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父母,恭送父母百年。”

  汤老太说,签协议后第三年,她老伴因病去世了,后来二闺女和小儿子一家就很少来看望她了。“只有过年过节,我小儿子一家才来看望一下我,二闺女一年都不露面。我的生活起居、就医看病都是老大来照顾的,辛苦了他们夫妇俩。我就想把给老二和老三的房子收回来,因为他们不尽赡养义务。”于是她把三个子女都叫来,表明是因为儿女不经常看望她,她就想把原本给他们的房产撤销掉,如果以后儿女们表现很好,汤老太还可以再给他们。

  但是二女儿和小儿子都表示不同意。“这是我们家庭财产,父亲健在时已商量好分配方案,早就分配完毕,母亲现在不能单独更改分配方案。”现在让汤老太伤心的是,二女儿和小儿子竟还一起把她告了,要求履行财产分割协议。

  案例2

  公证赠房过户后 儿子又不赡养了

  王老先生的老伴早年去世,一直独自生活,但一次晕倒被救,终意识到自己需要人照顾了。他跟三个儿子商量。大家都觉得在外地的老大已退休,适合照顾老人。老大便拖家带口回京跟父亲一起住。起初,每天老大都带父亲到院子里散步,弟弟们回家相聚也其乐融融。然而好景不长,弟弟们发现大哥一家有意隔离开父亲和他们。“你们回来前先打电话,要不然打扰父亲休息。”但电话打过去,老大总说:“父亲休息了,别打扰他。”

  半年后,弟弟们突然接到父亲生病急救的通知,赶过去看见父亲正在重症监护病房。老大支吾着说父亲突然昏迷了。老人醒来,见二儿子守在身边,顿时老泪纵横,第一句话就是:“把我的房子要回来!”

  出院时,王老先生说不想回家,要去二儿子和小儿子家住,他们就把父亲接到老二家。老二夫妻都上班,想请个保姆,就问起父亲的工资卡。“都在老大手里呢,”老人说着开始掉泪。等二儿子和小儿子找老大要回工资卡,才发现卡内余额仅剩下个位数。

  对于房子的事,王老先生说不明白,就知道起初老大对他好,他就被老大带到公证处,把房子给老大了。可回家后,老大却常说:“这房子不是您的了,现在是我的房子。”

  老二和老三找大哥谈,却吃了“闭门羹”。后经查询得知,王老先生在家附近的公证处进行了赠与公证,把房子赠给大儿子,而且两年前已过户。弟弟们才明白大哥不让他们看父亲,可能是瞒着他们办理了赠与和过户。该赠与合同中写明:“受赠人应当承担赠与人的主要赡养义务,包括平时带老人下楼晒太阳,每周伙食改善,定期带老人去医院检查身体,全部医疗费用自费部分由受赠人负担。”

  王老先生无奈起诉大儿子。法庭上,老大承认近一年没看望老人,也没给赡养费,称父亲住在两个弟弟那里,他不便看望。对于赠与公证书中约定的“受赠人应带老人定期检查身体”、“由受赠人承担医疗费中自费部分费用”等,老大却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约定义务。最终,法院判令撤销赠与合同,涉案房屋返还给王老先生。

  剖析

  老人可撤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说,赠房后子女又不赡养了,目前这样的案件有很多,她已接手多起。

  比如第一个案例,从法律性质上,这份财产分割协议应认定为赠与协议,因为汤老太夫妇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分割协议约定把这些财产给儿女,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那么依据赠与合同的性质,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几套房产都还没有过户,赠与的财产未发生权利转移,所以赠与人汤老太可到法院申请撤销自己对二女儿和三儿子的赠与。

  “进一步讲,汤老太及其老伴的财产分割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因为协议中约定了‘兄妹三人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父母,恭送父母百年’。”张海霞律师表示,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便财产权利发生了转移,如果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也可依据该条规定行使撤销权利。”

  若是非子女受赠人赠房收不回

  不过,张海霞律师提醒老人们:如果您想获得孩子们更多陪伴,并且尽量公平地对待付出较多的子女,那么还是要注意应当将赠与协议制定得更稳妥。“如果是自己的子女,您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条件,只要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无论是否已经过户,其实都是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屋的。”

  “但如果是另一种情况就不一定了。老人们签订的一些赠与合同也附加了赡养义务条件,但是受赠人不是子女,而是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比如自己的侄子外甥、较好的同事、朋友或者保姆,如果房屋已经过户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又已完全尽了赡养义务,那么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协议、要回房屋了。”张律师举例说,“又如,虽然房屋没过户,但受赠人尽了赡养义务,达到了赠与合同约定的附加条件,那么老人就应当履行赠与合同,完成赠与义务的。反之,如果非子女签订赠与合同后,没尽到合同约定义务,那么赠与人是可以拒绝履行交付赠与物的。

  不履行约定义务房子能要回来

  即便签了赠与合同,而且公证了,房屋也已过户,在受赠子女未尽到约定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老人也能通过诉讼把房子要回来。张海霞律师分析,第二个案例中协议书不仅约定房屋给老大,还详细说明老大应当如何赡养老父亲,包括“带老人下楼晒太阳、定期改善伙食、医疗护理、医疗费分担”等内容。赡养义务一般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及精神上慰藉等方面。

  张律师认为,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王老先生的大儿子作为受赠与人,对赠与所附义务的履行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但他并未实际举证自己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并认可自己一年未见到老人,因此法院判令撤销赠与合同,老大应返还房屋给王老先生。

  提示

  最好订遗嘱

  以免房子没了

  老人尽量不要在生前制作赠与合同,因为这种做法风险太高。张海霞律师建议老人尽量还是订立遗嘱,给多尽赡养义务、付出较多的子女保留较多的份额,对少付出甚至不尽义务的子女保留较少甚至不保留遗产份额。这样做既保证了公平性,也不会出现老人还在世就没了房子的高风险。(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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