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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天津港爆炸事故网上“骗赏”女子一审被判刑3年
发表日期: 2024-01-29 22:12:25 阅读次数: 127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新华社南宁1月28日专电(记者徐海涛)备受关注的利用“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在网上进行诈骗一案28日完成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女)因犯诈骗罪,被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

  2015年8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得知“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在其新浪微博账号“我的心永远属于拜仁慕尼黑always”上先后发布两条虚假微博称联系不上在爆炸现场附近工作的父亲、其母亲也已去世,引发网民关注。

  之后,杨某某了解到发布长微博可以获得网友“打赏”,便产生了发文骗取网友“打赏”的念头。同日22时许,杨某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第三条虚假微博,反映其父亲已经遇难。该条微博再度引发关注,并获得了3739名新浪微博网友共计3856笔“打赏”,总金额达96576.44元人民币。

  案发后,杨某某的涉案新浪微博账号于2015年8月14日被微博管理员关闭,并冻结该账号收取的款项。目前,该3856笔打赏款已全部退还各网友。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时,杨某某曾与同学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涉案的新浪微博账号“我的心永远属于拜仁慕尼黑always”被他人盗用并发布虚假信息,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后民警从杨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后,经技术侦查,确认杨某某就是“我的心永远属于拜仁慕尼黑always”账号使用者并将其控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布虚假微博内容的方式骗取网友打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并非主动投案,而是为逃避责任报假案,其行为并不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最初发布虚假微博信息仅是为博取网友关注,在通过手机百度搜索发现发布长微博可得到网友打赏后,因一时贪念,继续发布诈取钱财的虚假微博,以至案发。同时,案发后其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综合考量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认罪态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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